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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轻信上当受骗
2011-05-04 01:28:5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张跃飞] [责编:周静] 字体:【

  考生轻信上当受骗

  “高考掮客”害人害己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张跃飞

  

  图/吴希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张跃飞

  【判决结果】充当“高考掮客”谋利,殊料“竹篮打水一场空”。3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李昱返还原告汤某50650元,另外两被告艾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回放】2007年,益阳市一中女生汤某参加高考后,分数未达到二本分数线,便和该市某中学老师(系她高一时的班主任)艾某并通过艾和同为该校老师的李某联系,希望利用他们的社会关系,让自己进入二本以上大学就读。

  同年8月,根据事先商议,汤某的母亲将8万元“活动费”汇入李某儿子李昱的银行卡上。李昱通过朋友帮汤某联系了上海的xx大学。汤某到该校报到时,发现该校属非正规大学,便返回益阳,并要求李昱等3人另外联系学校。

  同年9月,李昱又帮汤某联系了陕西西安的西北大学xx学院,汤某前往就读。为此,艾某和李某共为汤某支付注册费等费用15000元。2008年6月,汤某的母亲来到该校时,发现是假冒的挂牌学校,遂又将女儿领回。

  2008年8月,经与李昱等3人协商,汤某进入益阳市某中学复读,艾某和李某又为汤某支付了有关费用14350元。随后,汤某要求李昱等3人返还收取的8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于去年9月诉诸法庭。

  【法官说法】赫山区法院法官陈晓军说,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众所周知,高考录取必须遵循国家招生政策与录取条件。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以金钱暗箱操作的方式促使原告入学的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也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实属违法,故他们之间的有关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告以此为基础获得的8万元“活动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但考虑到造成这一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作为成年人也有自身因素,故在被告返还不当利益时,应扣除原告认定的被告为其就读“大学”和复读高中时所支付的费用共计29350元,剩下的50650元由被告李昱返还。另外两被告艾某、李某对原告的损失有不可推卸之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高考招生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高考录取时学生、家长千万不要轻信所谓“门道”,上当受骗;也奉劝那些“高考掮客”们,赶紧收拾起骗人的把戏,免得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