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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残疾人乞讨国法不容
2011-05-04 00:24:4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黄武将] [责编:周静] 字体:【

  胁迫残疾人乞讨国法不容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黄武将

  【判决结果】本想靠胁迫残疾人乞讨生财,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日前,衡南县柞市镇罗家村青年男子唐顺林因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先期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437.3元也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放】从2010年6月开始,唐顺林纠集刘秋生(在逃)、祁东县砖塘镇的李友良和阳小枚(唐顺林情人)三人,采取欺骗、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郴州市北湖区的郴某某,衡阳县台源镇的邱某某和该县西渡镇的李某某三名残疾人,以在街头等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处唱歌卖艺等方式,先后到衡阳、郴州等地多次进行乞讨,以此非法获利。

  这伙不法分子形成了严密的分工,刘秋生和李友良负责管理、监视残疾人,带领他们上街乞讨并防止他们逃跑。阳小枚负责保管这些残疾人的身份证和手机,收取残疾人每天乞讨的收入,统一交由唐顺林管理,他们三人均由唐顺林发放工资。后来,刘秋生因和唐顺林发生矛盾而离开。

  在乞讨的过程中,邱某某、李某某、郴某某先后多次提出要回家,唐顺林为此多次对他们进行殴打,并不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准他们给家里打电话,不准他们离开。去年9月17日,经郴某某向郴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唐顺林、李友良、阳小枚分别在当地落入法网。同年11月5日,唐顺林因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执行逮捕,今年2月21日被提起公诉。李友良、阳小枚两人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争议焦点】胁迫、组织残疾人乞讨是否也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北湖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黄慧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唐顺林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暴力、胁迫、控制残疾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组织多名残疾人多次进行乞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且被告人唐顺林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于2006年刑满释放。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唐顺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