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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城市如何管理电动自行车
北京:2006年起重新允许电动自行车使用
北京早在2002年就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依循城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交通发展战略,决定不发展电动自行车。而面对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区域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的通告》,重新允许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并从电动自行车管理、消费者权益、交通秩序、防治废电池污染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和铅酸蓄电池提出了登记备案,实施目录管理的具体要求。
杭州:将慢行交通系统研究写入地方性法规
2008年,杭州首次将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保障盲道、人行道的安全和畅通,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且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对电动自行车则注重源头管理,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相应的处罚,从源头上阻止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流入,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如果有人把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拆除了,车速最高可以跑到五六十公里/小时,这样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可被处以5~50元的罚款,还得把车辆改成原状。
福州:3年内使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区道路
福州市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福州电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在福州市4个城区内,只有符合现行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予以登记报牌,其余的超标电动车将禁止在市区的主次干道行驶,计划通过3年时间过渡使其退出市区道路行驶。办法明确指出,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携带行驶证,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特别指出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且对电动自行车的载物长高宽进行了明确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将通过生产销售厂家回购、换购和车主在旧车市场交易等多种渠道,达到逐步消化分流的目的。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的,政府将按回购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车主补贴。
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
广州市政府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先后3次召开了专门听证会。决定从2006年11月15日起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广州从来没有给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因此交警部门认为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是非法上路,因此政府没有对车主进行经济补偿。
通讯员 周暾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