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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9-01-23 10:05:35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张璐] 字体:【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深改组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担任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并领导其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应当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以当年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为准),县市区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应当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考察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二)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六)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和指导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安委会第一副主任,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安委会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他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八)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分管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分管行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七)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八)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推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客观公正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同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应当分别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书面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意见。

对各级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间长、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党政领导干部一个考核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嘉奖;连续三个考核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管辖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

(六)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或者安委办)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