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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免责不是给贪腐“松绑”“减压”
2019-01-22 09:50:5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欧阳金雨] [责编:曾璇] 字体:【

欧阳金雨

“有的认为经济要上、反腐要让,有的把容错曲解为纪律‘松绑’、反腐‘减压’。”在十一届省纪委四次全会上,省委书记杜家毫指出当前一些人思想和行动上的误区,并强调,新时代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改革是勇敢者的探索。正因如此,建立容错机制,是防止改革创新者“一手持剑冲锋、一手拿盾自卫”的关键一招,体现了我们党对事业和干部的高度负责。

然而,容错不是“纵错”。现实中,确有党员干部把“容错”异化成了违纪的“挡箭牌”。《三湘风纪》日前对我省安化县公安局顶风违纪公款吃喝问题的案例剖析,就颇具代表性。2017年12月18日,省纪委收到反映安化县公安局违规采购、消费白酒问题的网络举报。调查发现,2016年6月,安化县公安局违规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采购了600瓶白酒。然而相关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均提到,赴贵州买酒是为了节省公务接待经费。此案中,要说当事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知之不深,怕是连他们自己都不信,之所以给违纪行为找了这么个借口,就是觉得理由足够冠冕堂皇,应该在组织容忍的范围之内。殊料,容错机制绝不会为此“买单”。案件一经查明,涉案的5名干部均被处理。

容错有边,界限不能模糊。划出“边”“界”的标准,就是“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照“三个区分开来”的标准,就能洞察出是失误还是失职,是敢为还是乱为,是为公还是徇私。

容错机制是给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吃的一颗“定心丸”,不是违法乱纪、胡作非为者的“避风港”。我省对动机不纯、超越界限的错误“零容忍”,就是旗帜鲜明地宣示:容错绝不意味着纪律上的“松绑”。

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精准容错需要各级党委扛起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职尽责,一旦发现有错不该容、责不可免的情形,就要果断出手、及时“点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