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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自我离职日起12个月为竞业限制期限。半年前,我离职并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一直未再入职与该公司业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且之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也未提及经济补偿的问题。请问,公司是否应给付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竞业限制涉及了2项权利,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但运用不当会损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设置障碍。因此,你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虽未约定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给予你经济补偿,但因你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