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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
2018-10-27 08:06:11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李 慧] 字体:【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快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满足公众临床需要,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加快新药上市。落实国家鼓励创制新药、加快国外新药进口的政策要求,建好用好药品进口口岸,鼓励国内外新药好药在我省尽快上市,满足省内公众用得上、用得起新药好药的迫切需要。

(二)提高已上市药品质量。加快我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按要求完成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的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建立提升仿制药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研制新药和医疗器械。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医疗器械创新,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研究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的政策措施,支持建立研发、生产、质量控制创新体系,搭建创新服务平台,推动药品医疗器械的创新发展。

(四)改革审评审批制度。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审评能力和检查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和质量,保障我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激励药品医疗器械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品种、技术、市场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二、主要任务

(一)激励和严格临床试验管理

1. 扩大临床试验资源。取消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备案制。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人员资质、开展项目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我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2. 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鼓励医疗机构设立专职临床试验部门,配备职业化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向临床试验部门适当倾斜,保障临床试验研究者收入水平。鼓励临床医生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

3. 完善伦理审查机制提高伦理审查效率。临床试验应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保证受试者在自愿参与前被告知足够的试验信息,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机构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鼓励设立区域性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可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认可在国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的伦理审查结论,各分中心可不重复审查。我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项目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逐步推进伦理审查互认。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业务监督。

4. 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建立完善注册申请人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受理药物临床试验和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前,审评机构应与注册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提出意见建议。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重大药学变更或非临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审评机构;发现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风险的,应及时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试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连同样品一并报送药品审评机构,并确保临床试验实际使用的样品与提交的样品一致。优化临床试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加快临床试验进程。

5. 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我省注册申请人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申报注册申请。对在国内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我省注册申请人还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6. 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经知情同意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注册申请。

7. 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临床试验数据的第一责任人,须对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的检查模式,加强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现场检查、有因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发生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等高风险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以及伦理审查监督机制不健全的临床试验机构,作为检查重点。未通过检查的,相关数据不被接受;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责任人、虚假报告提供责任人、注册申请人及合同研究组织责任人的责任;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注册申请人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二)加快上市审评审批

8. 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鼓励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对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以及临床急需、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给予优先审评审批。

9. 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由其委托有关行业协(学)会公布的罕见病目录,我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

10. 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生产制剂所选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

11. 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处理好保持中药传统优势与现代药品研发要求的关系。中药创新药,应突出疗效新的特点;中药改良型新药,应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经典名方类中药,按照简化标准审评审批;天然药物,按照现代医学标准审评审批。提高中药临床研究能力,中药注册申请需提交上市价值和资源评估材料,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鼓励发挥中药传统剂型优势研制中药新药,加强中药质量控制。合理引导医疗机构申报传统工艺配制制剂。

12. 建立专利强制许可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三)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评价

13. 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我省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规定载入上市药品目录集,注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等属性,以及有效成份、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取得的专利权、试验数据保护期等信息。

14. 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专利侵权风险,鼓励仿制药发展,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应说明涉及的相关专利及其权属状态,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相关药品专利权人。专利权存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停止药品技术审评。对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超过一定期限未取得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药品监管部门可批准上市。

15. 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选择部分新药开展试点,对因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延误上市的时间,给予适当专利期限补偿。

16. 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对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儿童专用药、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以及挑战专利成功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给予一定的数据保护期。数据保护期自药品批准上市之日起计算。数据保护期内,不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上市申请,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或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17. 促进药品仿制生产。坚持鼓励创新与促进药品仿制生产、降低用药负担并重,定期发布专利权到期、终止、无效且尚无仿制申请的药品清单,引导仿制药研发生产,提高公众用药可及性。完善相关研究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支持生物类似药、具有临床价值的药械组合产品的仿制。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 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新产品研发和已上市产品的继续研究,持续完善生产工艺。允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申报临床试验。使用财政拨款开展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及相关技术研究并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及时限,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9. 鼓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对省内医药生产企业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前100个品种,每个品种从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全国前三名通过的,每个品种补贴300万元,其余通过品种,每个品种补贴100万元。鼓励省内医疗机构的I期临床试验病房,优先、优惠开展省内品种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对开展省内品种研究的临床医疗机构以后补助方式从省重点研发计划列专题进行支持。鼓励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方式实行品种产权合作,参与省内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研究。

20. 严格开展注射剂品种的审评审批和再评价工作。引导企业按照药品“能口服不注射,能肌注不静脉”原则,合理开展注射剂品种的研发,严格控制口服制剂改注射制剂,严格控制肌肉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的申请,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报批。指导企业及早开展对已上市注射剂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力争用5年至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批准上市时的研究情况、上市后持续研究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开展产品成份、作用机理和临床疗效研究,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对完成再评价的注射剂品种,参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给予相关鼓励政策。

21. 支持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临床应用。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谈判机制,完善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省内获批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全国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规定纳入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优先将省内全国两家批准文号以内品种、独家剂型品种及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时将上述品种按规定程序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关政策及时启动采购程序;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论证,积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各地药品采购目录。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22. 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对创新医疗器械的研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先期介入、全程指导、集中审评,对临床评价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对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创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优先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善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快速审批制度,对承接省外转移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成熟产品实行快速审批,支持我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时,可以合并注册变更。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23.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全面实施。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24.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发创新。鼓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药品医疗器械上市注册。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备案,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省内注册企业,省财政根据相关规定按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对自研或从省外引进具有新药证书的创新药品,获得生产批件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本级制造强省专项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省内优势企业充分利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加快全国范围内品种的整合,促进品种、技术、市场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大力扶持产业创新和技术升级,积极推动高性能医疗器械国产化,对我省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创新三类医疗器械获准注册且拥有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每一个品种一次性补助开发费用100万元;对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属于国内首创、拥有发明专利并在省内产业化的,每一个品种一次性补助开发费用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从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25. 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确保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一致且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确保销售的各批次药品与申报样品质量一致,确保对上市药品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发生的不良反应,评估风险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事件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确保对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发生的不良事件,评估风险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受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进行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

26.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隐瞒不报或逾期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报告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视情责令上市许可持有人采取暂停销售、召回、完善质量控制等措施。

27. 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申请注销上市许可;隐匿再评价结果、应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撤销上市许可并依法查处。

28. 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客观公正地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五)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29. 建立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体系。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职业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药品器械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内一流、中部领先的标准,加强审评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引进高水平技术人才,不断充实审评力量,提升审评员队伍总体水平。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审评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审评外聘专家库,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科学性、公信力。

30. 建立职业化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整合药品监管系统资源,建立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实施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强化检查员培训,加强检查装备配备,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

31. 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检查责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32.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全面提升我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水平。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释放创新活力,发挥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标准制订与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和关键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和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创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和创新工作,将其作为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作配合。建立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厅局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政策细化落地,协调推进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形成改革合力。省发改委要支持药品医疗器械高科技产品的发展,将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落实省级医疗器械实验室项目建设。省科技厅要加强医药科技发展的指导,抓好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相关科技计划的实施。省经信委要加强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强化临床用药生产保障,加大省内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创新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经费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做好医疗保险政策支持新药发展、临床试验研究者职称晋升等相关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的指导,加强伦理委员会管理和临床试验研究者培训。省知识产权局要做好与专利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推动中医药创新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相应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做好宣传解释。正面宣传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和培训,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改革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