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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行李箱裸藏女子”案尘埃落定 被告人从重处罚
2018-05-11 08:48:54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肖秀芬] 字体:【

“院长发现” 凸显司法正义

——湘潭“行李箱裸藏女子”案尘埃落定

湖南日报新湖南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备受关注的湘潭木鱼湖“行李箱裸藏女子”案最近尘埃落定。经“院长发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旺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夏夜,一念成魔

2016年6月27日晚,湖南工程学院木鱼湖畔,一些市民和大学生在散步纳凉,路边一个行李箱中突然传来救命声。

携带行李箱的男子见有人上前来探问究竟,弃箱逃跑。大家打开行李箱一看,里面竟藏着一个全裸年轻女子。大家回过神来后纷纷追捕男子。男子慌不择路,跳进木鱼湖中,游了一个多小时后,被民警和市民联手抓住。

男子叫潘旺,湘潭市人,曾因盗窃罪获刑4年,2015年6月刑满释放。2016年5月底开始,他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共同租住湘潭市岳塘区一套房子。当日19时20分许,潘旺起床上厕所,见仅有李某某一人在租住处,便产生强奸念头。他用黑色胶带捆绑其双手,欲行不轨。见李某某激烈挣扎,潘旺用电脑鼠标线紧紧勒住其脖子,直至其脸色发青、嘴唇发乌。随后,潘旺撬开罗某房门,找到一个行李箱,顺手拿走罗某钱包等物。然后,他将李某某塞进行李箱,准备扔至木鱼湖公园僻静处。

二审获刑3年6个月

2017年1月,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潘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潘旺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岳塘区法院对潘旺犯强奸罪、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岳塘区法院对潘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潘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院长发现”再审

经湘潭市中院“院长发现”,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湘潭市中院于2018年4月12日对此案开庭再审。

再审认为,潘旺在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致使强奸目的未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比照强奸既遂,从轻处罚。潘旺将被害人装进行李箱,在丢弃至公园僻静处过程中,被路过行人解救。潘旺行为造成一定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在原二审强奸罪的量刑上加重处罚。虽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处罚,但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可以作为一种例外。潘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其盗窃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潘旺有前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潘旺犯强奸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遂撤销湘潭市中院刑事判决和岳塘区法院刑事判决,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