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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孩子名下的房屋父母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2017-12-13 07:16:05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谭思敏] 字体:【

孩子名下的房屋父母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问:我和妻子结婚多年,儿子15岁。今年年初,我们准备离婚,想把购买的房子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套住房登记在儿子的名下,我们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回复:第一,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不能处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第二,不能把孩子的房子变更到父母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处置房产。如果父母想把房子变更在自己名下,等于是要把房子回赠给自己。这是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可以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某化工厂招聘技术工人,我应聘后被安排从事橡胶生产。我上班每天接触粉尘、丁二烯、正己烷等,半年后才知道这些东西对健康有很大危害。而应聘时,公司并没向我说明岗位职业病危害,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注明,我提出要调整工作岗位。公司负责人不同意,称我不服从安排,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专家回复:首先,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你工作所接触的粉尘、丁二烯、正己烷等已被国家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在招聘时却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显然违法。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跳槽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问:今年6月,我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若我在此期间离职,需向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7月底,我通过朋友介绍到另一公司面试被录用。我找到原公司领导表示要另谋高就,对方却拿出合同要我支付2000元违约金,否则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你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前三天告知单位自己要离职即可,不用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