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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卸鱼摔成重伤 索赔遭拒法律维权谁该为他致残埋单
2017-11-12 09:05:24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肖秀芬] 字体:【

受雇卸鱼摔成重伤

索赔遭拒法律维权谁该为他致残埋单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受雇卸鱼时不慎从车上跌落,易伟(化名)在医院一躺就是一个多月。不仅医药费花去了数万元,还留下了后遗症,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

让易伟倍感气愤的是,当初雇他卸鱼的卖鱼老板王云(化名),支付5000元后就拒赔了。易伟只好决定打官司。

法庭上,易伟向王云索赔27万余元。王云却提出,他与易伟一样,都是替送鱼的老板打工。双方就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争论不休。最终,官司经过一审、二审,易伟获赔14万余元。

受雇卸鱼从车上跌落致残

年过五旬的易伟是湖北人。据与其合租的同伴介绍,早从2010年起,易伟就到长沙从事卸鱼的工作。

记者从起诉书上获悉,2015年2月1日,受长沙市雨花区天华小区水产鱼市场卖鱼老板王云的雇请,易伟等人前往市场卸鱼。当天下午2时许,因在卸鱼过程中与人发生碰撞,易伟从车上摔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王云向洞井派出所报案。易伟被立刻送往市中心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37天后,易伟才出院回了湖北老家。不想,在康复过程中,他又出现了头晕症状,被送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再次手术。两次住院,易伟共花费医药费64563.42元。

据易伟的委托律师欧阳婷介绍,2015年5月30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易伟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评定其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易伟一直在家休息,无法正常工作。”欧阳婷介绍,易伟不仅产生了误工损失,其身体健康状况堪忧。王云在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便拒绝再履行赔偿义务。

无奈,易伟决定将王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云赔偿其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等,合计276996.95元。

被告声称自己并非雇主

“一审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易伟的诉讼请求。”欧阳婷告诉记者,根据洞井派出所所做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载,易伟为王云卸鱼,两人之间为劳务关系。易伟在卸鱼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以致与他人发生碰撞,酿成自身损害,其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雨花区法院酌情认定王云负60%的赔偿责任。判决王云支付赔偿款148753元。

王云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易伟的诉讼请求。

“我和易伟都是替送鱼的老板打工的,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身份是平等的。”二审法庭上,王云表示,虽然《报警案件登记表》的报案人是他,但他并不是以雇主身份报警,而是以共同帮别人打工的同事的身份报警的。

“聘用易伟卸鱼的是送鱼老板。”王云认为,自己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易伟除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外,撞他的人也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王云看来,他既不是雇佣易伟的人,也不是造成易伟摔伤的直接侵害人,一审判决认定他承担60%的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法院判决卖鱼人担责六成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报警案件登记表》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易伟系王云联系后才来卸鱼,其卸鱼的工资也是王云支付,故可认定易伟和王云之间劳务关系成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易伟在卸鱼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损害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酌情让王云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中易伟选择向雇主王云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长沙中院驳回了王云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权

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常见,不同的劳务关系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为工伤,按照工伤处理程序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偿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首先要分清是何种法律关系,找对赔偿义务主体,按照正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属于提供个人劳务人身损害,这类案件首先须证明存在个人劳务关系:一是主体方面,只有当劳务关系的双方都是个人,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二是有偿性,提供劳务一方从劳务接受者处获得一定的收入,如果是无偿帮工属于好意施惠,不适用该条法律,按照其他法律关系来处理。

要证明个人间存在劳务关系,需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据:书面的劳务合同,注明双方姓名、提供劳务的期限等内容的劳务合同,是证明劳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提供以下凭证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如:劳务工资支付凭证;与劳务工作有关的聊天记录、登记表;其他工友的证言等等。

其次,需证明侵权行为系提供个人劳务发生。个人提供劳务侵权案件中,因为劳务的临时性和不规范性,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在上述案件中,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报警,公安及时出警并制作了《报警案件登记表》,是很有效的证据,也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