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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芳”写作“芬” 欠条非儿戏千万莫大意
2017-08-16 07:12:53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谭思敏] 字体:【

将“芳”写作“芬”,存心把账赖

欠条非儿戏,千万莫大意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李婷

【判决结果】

欠条中债权人是李某芳,欠条中却写着是欠李某芬的钱,欠款人李某因此拒不承认该笔欠款。债权人将欠款人告上法庭。最近,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欠款人李某偿还李某芳欠款12500元。

【案情回放】

住嘉禾县珠泉镇的被告李某与原告李某芳的婆婆欧某凤是朋友。2010年12月31日,李某向李某芳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按月付息。本息由李某芳的婆婆催收。但李某只给付两个月利息后,就与李某芳的婆婆开始扯皮。2014年12月8日,李某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后,将借条撕掉,所欠利息12500元则另行出具了欠条给李某芳,并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付清。想不到李某在欠条上玩了个花招,故意将“李某芳”写成“李某芬”,李某芳当时也未注意到。后李某芳多次找李某给付该笔欠款,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李某芳将李某告上法庭。但李某提出,欠条中债权人是李某芬,而不是原告李某芳,并以此为由不愿偿还该笔欠款。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李孔辉法官说,法庭上,被告李某对于该笔欠款不承认也不否认,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同时李某认可钱是从原告李某芳婆婆欧某凤处拿的,根据证据规则,若李某认为不是欠“李某芳”利息款时,则有义务提供“李某芬”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当地的一些方言习惯,“芳”与“芬”的拼音读音相近,手写书写时,字迹相近,且欠条的持有人为李某芳的客观事实,可以推定,欠条中“李某芳”写成“李某芬”系李某误写所致。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偿还李某芳欠款12500元。

【温馨提示】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写欠条时要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欠款人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