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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请进班房
2017-05-12 08:00:40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曾璇] 字体:【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请进班房

2016年,1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4592人被司法拘留

湖南日报5月11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欧嘉剑)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新闻发布会了解到,自2014年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我省三级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成效显著,形成了高压态势。仅2016年,全省有145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4592人被司法拘留。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协调检察、公安机关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

公诉、自诉并行追究拒执犯罪法律责任。最高法院于2015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举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2016年5月,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我省第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建立打击拒执行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今年1月18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40家省直单位将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投资、置业、融资等各方面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共计33项具体惩戒措施,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33项惩戒措施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出境等。

■链接

林新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与林新群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贺胜武、林新群支付湘越公司货款22.3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潭市中级法院指定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向贺胜武、林新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林新群始终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2013年7月9日,湘潭县法院对林新群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6年4月,湘潭县法院对林新群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在法院执行期间林新群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发生存取款交易100多次,其中存款流水累计131719.84元。湘越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湘潭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湘潭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自诉。

【处理结果】

湘潭县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林新群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决定对林新群予以逮捕,公安机关收到法院决定后,于2016年2月18日将林新群逮捕。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新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