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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代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2017-04-19 07:05:26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谭思敏] 字体:【

保障代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解读

开栏的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在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宏伟进程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发展民主法治,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从今天起,湖南日报推出《民主法治》专栏,充分反映人大在立法、监督、视察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充分展现优秀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风采,深入剖析各地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积极探索,让民主法治的阳光普照三湘大地。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汪映萍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正式施行。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王刚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数易其稿,历时1年多通过出台

2003年1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原条例自当年3月1日施行,10多年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做法、新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王刚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代表履职热情越来越高。每年省人大会议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都在1200件以上。虽然代表建议数量多,但也存在质量不平衡的情况。为保障代表依法提出建议的权利,切实提高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跟进。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建议督办工作中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各办理单位在办理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好做法,这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2015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通过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深入调研,收集外省、市立法情况和我省各市州的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拟定修订草案,先后七易其稿,经主任会议审定,2015年7月提请常委会审议。至2016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最终形成共识,审议通过。

明确了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具体情形

“我省原来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对代表提出建议设置规范性条款。在我省代表建议实际工作中,设置代表提出建议的规范性条款,对提高代表建议质量非常必要。”王刚说,近年来,借鉴全国人大做法,每年省人大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议案组以大会文件印发《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注意事项》,明确了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具体情形。实践证明,这些要求是行之有效的,得到了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代表法有关规定,条例就进一步提高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提出了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提出涉及具体司法案件、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此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正确行使,引导代表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王刚说。

加强和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相关内容

王刚介绍,条例除了按照代表法规定,将建议办理的最长时限改为6个月,增加“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以外,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强化了省人民政府在建议办理中的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面广、承办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办理。

——明确了代表建议会办期限。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原来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改为“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且明确“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

——明确要求办理单位对建议内容进行分类办理和答复。规定办理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的内容,具体分析、研究办理,并按照办理结果的不同情况,明确了答复内容的4种不同情形。

——增加了跟踪落实的规定。规定办理单位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应当跟踪落实;已经解决或者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增加了及时了解和落实代表反馈意见的内容。规定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1个月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络平台或者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办理单位反馈对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时,应当注明不满意的具体原因;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办理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加强和改进了建议督办工作

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做好督办的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代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专题研究,重点督办。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

条例还扩展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评议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公开建议内容及答复的规定。此外,条例还对代表建议的交办对象和程序作了调整。

王刚说,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就重点督办建议、建议公开等工作,努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下一步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让省人大代表和各建议承办单位相关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要求,努力推进我省代表建议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