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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需要监督执纪“良吏”
2017-04-10 07:17:21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谭思敏] 字体:【

“良法”需要监督执纪“良吏”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

眼下,由周梅森担任编剧、李路执导的当代检察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正在电视台热播。该剧因塑造、赞美了一批矢志护法的“良吏”形象而受到广大观众的追捧。这告诉我们,“良法”需要“良吏”,“良吏”必得民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七中全会上,就纪检监督队伍建设提出了“良法”需要“良吏”的重要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党风政风得到根本好转。制度建设上,更是步步为营,既把党内法规纳入到国家法规体系当中,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的高度融合;又不断扎紧制度笼子,紧锣密鼓地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形成了党内法规的“良法”体系。但是,有了“良法”体系,不能说就可以实现“良法之治”,法条形式上的党内法规不等于生活中的党内法规。要把法条形式上的党内法规完全付诸实施,还需要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督执纪人,即需要“良吏”的积极有为。

在违纪事实的认定上,需要监督执纪人精准考量。倘若执纪人对违纪事实考量不清,再好的党内法规也会因事实不清而使得其得不到有效实施。认定执纪事实通常需要多方面考量,既需要考量违纪事实本身是否成立,还需要考量违纪事实的主体、客体以及违纪内容等。而就其主体而言,需要考量其主观心理状态以及事后认识态度。违犯党内法规更加需要考量事后认识态度。就其客体而言,它侵害了何种党内关系,党内法规保护的党内关系有政治关系、组织关系、廉洁关系、群众关系、工作关系、生活关系等,当然可能是违犯一种关系,也可能同时违犯了几种关系,违犯的程度如何等等。就违纪内容而言,更为复杂,往往需要放在特定环境下进行考量。

在违纪案件的定性上,需要监督执纪人精准考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党内法规,总体而言,还是原则性和纲要性规定。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体系一样,永远不可能穷尽党内生活情形,党内生活情形千差万别、复杂多样。这就要求监督执纪人精准考量。事实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一样,也给监督执纪人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这就要求监督执纪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党内法规精准定性。

在党内法条的适应上,需要监督执纪人精准考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扎紧制度笼子,先后修订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六中全会修订并颁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当事人违反了哪些规定,需要适应哪些条款的规定,这都需要监督执纪人的精准考量。适应条款的错失,也会导致党内法规权威的流失。

在监督执纪的效果上,需要监督执纪人精准考量。监督执纪不仅要注重执纪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中纪委要求监督执纪要注意区分“四种形态”,实际上也是要求注重监督执纪的效果。惩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教育警示才是根本目的。教育警示既包括对案件当事人的教育警示,更包括对广大党员的教育警示,对社会的教育警示。一个违纪案件的处分决定往往是给党内立德立标立向,作为执政党,也是给社会立德立标立向,其影响远非一时一地,而会深远长久。

监督执纪需要理性、需要智慧、需要经验。理性让监督执纪人摒弃傲慢与偏见,智慧让监督执纪人可以兼顾多种效果,经验炼就监督执纪人的火眼金睛。人类执法实践表明,对执法人的要求通常比一般公职人员高,党内执纪实践表明,对监督执纪人的要求也比一般公职人员高。所以,没有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督执纪人,没有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吏”群体,党内法规的“良法”体系就不能落地生根。 (执笔人:吴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