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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告别“过细过死”
2017-04-08 08:12:33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肖秀芬]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胡宇芬 通讯员 夏润龙

如何让科研经费更好地为科技人员服务、为科技创新服务?历经近10个月的前期研究、意见征集和反复修改,《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日前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

4月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就最新出台的《二十条》,邀请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一个重要文件”

省科技厅党组书记童旭东介绍,在国家开启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新一轮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湖南实际出台新政意义重大。这既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又是破解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科技强省的有力保障。“《二十条》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一个重要文件。”

童旭东说,省委、省政府对《二十条》编制工作高度重视,省领导亲自指导和参与。《二十条》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研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优化环境、坚持规范高效的思路为指导,在充分吸纳国发〔2014〕11号、国发〔2014〕64号和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湖南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20条政策措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六大亮点突显“松绑+激励”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重物轻人”,成为困扰科技创新的一大难题。《二十条》突出“松绑+激励”,呈现6个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以往的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较低,且存在很多限制。《二十条》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

亮点二:明确专家咨询费开支对象和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亮点三: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和13%,并且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省科技厅副厅长杨治平介绍,《二十条》落实了中央文件精神明确的“三个不纳入”措施,即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使用横向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等和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亮点四:改进结余资金处理方式。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亮点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成果持有单位可提取不低于70%的净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亮点六: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很多科研人员被逼成了“会计”。《二十条》提出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与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具体突破更接地气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此次出台的《二十条》,相对兄弟省份同类条例,有几个突破。

一是针对特殊科研活动没发票怎么报销的问题。考虑到野外科考、社会调查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食宿、数据采集等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特点,制定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细则,据实报销。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二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的问题。省财政厅非税局局长陈其辉介绍,这一块湖南借鉴了上海市、山西省等地作法,也结合了湖南实际。据统计,2015年湖南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比较系数排名很落后,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国家提出“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鉴于以上情况,《二十条》规定劳务费范围适当扩大至“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但需“经报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三是改进资金结算方式的问题。承担纵向项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但是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偏远山区、林区多,《二十条》规定单次总计10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无法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的,可以用现金支付;基层偏远地区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