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三湘时评 > 正文
“好人法”,让法律为好人担责
2017-03-17 07:13:20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胡泽汇] 字体:【

宛诗平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据悉,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条款几经修改,最终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从“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到“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民法总则草案的最终修改,意味着“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将不再出现。因为做了好事,反而被救助人所讹诈的极端情形,更失去了法律的支持。“立法以典民则祥”,见义勇为作为“好人法”中的重要一款,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彰显了良法善治的理念。

或许有人会反问,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见义勇为不担责”会不会导致“只要目的正当就可逃避法律责任”?诚然,在法治社会里,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确实可能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失,但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评判,如何合理分配其中的责任归属,既关乎个案中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面对见义勇为可能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风险,法律如果不能为见义勇为者兜底,寻求妥善的权益救济通道,确保见义勇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泪,就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最终使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溃坝也就在所难免。

法律人士指出,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二者犹如车之两轮。虽然法律与道德在某一时期或阶段会出现些微的背离或冲突,但这只能是暂时的。从长期来看,二者必须一致,趋于同向。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古希腊先贤就主张,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在立法上彻底正本清源,才能让见义勇为者有更多底气和勇气。至于见义勇为因“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后果完全可以尝试由行政组织或社会力量予以分解,惟此,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有利于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