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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发挥治理电信诈骗主体作用
2016-11-12 07:33:32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廖慧文] 字体:【

(资料图片)

陈艳红

各级政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在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中应发挥主体作用。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着力:

多方位开展防电信诈骗知识宣传,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一方面充分运用电视、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渠道,对公众广泛宣传常见及最新的电信诈骗手法及其防范常识;另一方面,应深入农村、社区与学校,针对中老年、妇女和学生等易受骗群体进行重点宣传。还应在银行柜台、ATM机、网银界面等处加强警示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降低电信诈骗得逞率。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与保护,从源头防止信息泄露。目前,电信诈骗已形成产业链,源头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一些不法分子专门收集、出售各种个人信息。加强个人信息的源头保护,除了在立法层面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之外,应加大相关硬件设施和安全系统的投入,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尤其是对公共机构、银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社会组织的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等,要予以重点规范,对泄露公民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行为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规范银行、电信企业的经营行为,缩小电信诈骗犯罪空间。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是实施电信诈骗的两个“关键环节”,当前在经营管理中多少存在一些漏洞,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滋生空间。比如,因为电信运营商监管不力,不法分子能够利用VOIP网络电话和改号软件等随意设置虚拟号码进行诈骗;由于银行在开户管理上审核不严,不法分子持他人身份证或利用假身份证开户,既方便提领赃款,也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通信行业的监管,堵截电信诈骗的传播途径。重点包括禁止网络改号电话运营、违规出租电信线路、制作传播改号软件等不法经营行为,规范对“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业务的管理,全面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加强对电话卡营销的管理等。另一方面,规范金融业务,降低电信诈骗成功率。出台办理银行卡、转账限额、账户监控等方面的新规,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严惩虚假开立银行账户、贩卖银行卡等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建立涉嫌电信诈骗账户黑名单制度。

完善跨行业、跨地域的侦查协作机制,精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往往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无疑需要加强跨行业、跨部门协作。可喜的是,2015年6月,国务院已批准建立了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全国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还有许多具体的跨行业协作模式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明确和规范,比如,加强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的协作,应重点完善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等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电信诈骗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

电信诈骗犯罪有着跨省、跨境作案的特点,不法分子充分依托网上银行转账等金融服务功能和网络电话、短信群发等现代通信网络,能够在不同地域完成电信诈骗的指挥、接听、转账、取款等犯罪环节。因此,建立健全跨地域的协作反应机制也是精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区域性侦查协作以及国际侦查协作机制尚不十分健全。以电信诈骗的国际侦查协作为例,基于各国诉讼程序、司法制度的差异,很多案件难以在法定侦查期限内获取确实、充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造成打击乏力。由此,需要国内外司法机构加强交流与联络,在情报共享、协查取证、人员遣返、罪赃追缴等多方面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不断提升跨境联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力度与效率。

(作者系湖南省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