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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农村建设 着力处理好四个关系
2016-08-25 08:38:13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廖慧文] 字体:【

以脱贫攻坚为抓手推进新农村建设——

要着力处理好四个关系

彭国甫

贫困问题是当前“三农”问题的集中反映。贫困地区农村建设的历史欠账较多,发展基础差,扶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农村逐渐从人口“空心化”演化为人口、产业和社会服务的整体空心化。许多地方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重“分”轻“统”,村级集体经济普遍空壳化,村党支部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阻碍了农业合作化和农村的建设。而乡镇一级政权责重权轻,待遇低,被要求多,被关心少,干部缺乏积极性,治理能力弱化。诸多因素造成农村发展滞后,贫困地区的问题更为突出。为此,要着眼农村发展全局,系统解决“三农”问题。

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重要思想,并要求湖南“积极探索可复制的经验”。近几年来,怀化市在同步推进精准扶贫与基层党建、综合体制改革方面努力探索,全市贫困人口由2013年的90.23万人下降到2015年的56.42万人,农村建设面貌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我们的具体做法有三条。一是实事求是,走出精准扶贫新路。包括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精准确定扶贫方式;精准使用扶贫资金。二是把乡镇政权建设作为综合体制改革和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做全、做实、做强乡镇政权。包括简政放权,方便群众;从严治理,严格要求;关心爱护乡镇干部。三是按照“送钱送物,不如建个好支部”要求建好农村党支部,巩固执政基础。包括强化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大力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千方百计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强化村级组织运转保障。

脱贫攻坚离不开“三农”工作的全局。笔者认为,在推进精准扶贫的同时,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与全局相关的几个关系。

正确认识和抓好一手抓脱贫攻坚,一手抓综合体制改革

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打脱贫攻坚战,必须与社会治理体系的综合体制改革同时推进,才能相辅相成。

怀化市着重抓好县乡(镇)之间的简政放权改革,解决好乡镇一级所存在的作风、待遇、工作生活条件等具体问题,极大地调动了乡镇干部的积极性,也大大加强了农村的社会治理能力,反过来有力地促进了脱贫攻坚。怀化市还推进了市县乡村综合反腐一体化改革,创新基层纪检监察设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严肃查处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推进农村综合治理一体化改革;大力推进“三级一体”警务改革,有效破解警力不足、警效不优、警威不高等难题;大力推进信访治理一体化改革,建立网上网下统一接访处访、源头防控、依法治访、终结退出、督查督办和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推进城乡综合服务一体化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借助“互联网+”推进城乡综合服务一体化改革,为城乡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实践表明,综合体制改革极大地加强了农村的社会治理能力和建设能力,促进了精准扶贫和农村建设、保障了农村稳定、大幅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的关系,重视激活人民群众内生动力

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政府是外因,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是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只靠政府帮扶,不可能把贫困人口都背进全面小康、把整个农村背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帮助群众,脱贫攻坚才能打得赢、持续得了,新农村才能建成。我们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立军令状、签责任书的同时,更要求千万不能忘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放在首位,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引导贫困群众转变观念、提振信心、增强本领,克服“等靠要”思想,充分调动和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农村建设中,派“第一书记”、对村级组织增强经费投入都十分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抓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使农村建设有坚强的领导核心,有不竭的内生资源,具有自我建设发展的动力与条件。这样,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有内在动力。

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发展中的“统”与“分”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实践中强调了“分”,耕地、山林、水面都承包到了户,却忽视了“统”的功能,“有分无统”的现象十分普遍。实践表明,需要“统”的不只是生产领域,还有农村的建设。村级组织“统”的功能有与无、强与弱,直接关系着农村的治理与建设,也关系着扶贫工作的开展。要恢复和强化“统”的功能,就要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同时,坚决抓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壮大村级财力,增加组织群众进行建设的资源,也增强了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统”与“分”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目前“统”的不足已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推进脱贫攻坚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动力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群众自治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党组织是农村工作领导核心。有的地方对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重视不够,片面强调村民自治,党组织作用被弱化、虚化、边缘化,结果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抬头,村级组织干不成事,甚至出现宗族势力、非法宗教势力、灰黑势力当道。实践表明,在农村分化、价值多样的背景下,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只有把村党支部建设好,把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塑造好,把党员干部作用发挥好,才能搞好村级组织建设,发挥好村民自治的作用。

(作者系怀化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