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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隐瞒生育状况单位能否解约
2016-07-17 06:56:47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李 慧] 字体:【

问:2015年2月,我应聘到某地产公司行政管理岗位,我在应聘表生育状况一栏填的是“已生育”。随后,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公司发现我在应聘时尚未生育。同年9月,公司以我隐瞒生育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法律专家回复:《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中,“隐瞒事实真相”有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因此,地产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