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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玩失踪,收监
2016-04-25 07:52:52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李真明]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郭秀峰 张红生

【办案结果】

因犯放火罪被判处缓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内竟失踪长达半年。4月1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了被告人张建文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案情回放】

现年44岁的张建文是醴陵市人。2013年8月2日,他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张建文于2013年8月16日到醴陵市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6月起,张建文便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也没有参加学习和教育,长期失联。该市司法局得知后,多次通过信函、电话和上门走访方式联系张建文家属,督促其尽快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均未果。该市司法局于2015年12月10日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撤销对张建文的缓刑。

【检察官说法】

参与办理此案的醴陵市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张红生介绍,我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458条规定: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本案中,张建文在缓刑考验期内长期失联,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参加学习和教育,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温馨提示】

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在考验期内不再违法犯罪就没事。若在缓刑期间长期外出,亦应事先进行审批并坚持每月主动接受矫正机关的管理和教育,否则若图省事玩“失踪”,即使未违法犯罪也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