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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明码标价 可能也有陷阱
2016-02-17 09:52:27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荆彩] 字体:【

袁文良

江苏常州游客陈先生春节和家人在哈尔滨过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导游带到一家餐厅,共点了三种鱼,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对此,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几十块钱的鱼被炒到了几百块,只要明码标价,我们也管不了”

“明码实价,童叟无欺”,是我国从自然经济时代即形成的一种传统的商业美德。明码标价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一种国际通用惯例,已经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明码标价”并不能代表着没有欺诈,也不能代表着没有消费陷阱。因此,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天价鱼”不能因其“明码标价”而“管不了”。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而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换句话说,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诚实、守信,而不是拍脑袋定价,更不是随意标价,否则就涉嫌欺诈。而哈尔滨的这家饭店,鳇鱼售价明显高出当地市场同类的3至4倍,但其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各项内容或者说在经营成本等方面,并没有与当地其他经营者有着明显的增加,即便考虑春节期间的经营会增加成本,但仍不能排除高额牟利的嫌疑,因而也就无法避免引来“宰客”的质疑,所谓“明码标价”也只能成为商家宰客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