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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烟花伤人眼 销售者被判赔25万余元
2015-12-12 07:48:4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李 慧]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判决结果】

邵阳市双清区的扈某,因燃放质量不合格的烟花被炸伤了左眼。12月9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烟花销售者、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赔偿扈某251700元,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4年除夕,扈某燃放从蒋某经营的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购买的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的烟花爆竹时,左眼被炸伤,用去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2015年5月,扈某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他向销售商索赔,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赔偿扈某3万元。扈某诉至法院,要求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赔偿损失36万余元。佘湖烟花爆竹甲店的蒋某提出出售给扈某的烟花爆竹系其从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批发而来,申请追加佘湖烟花爆竹乙店为共同被告。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王堂堂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炸伤扈某左眼的烟花爆竹系“三无产品”,因此烟花爆竹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佘湖烟花爆竹甲店的经营者蒋某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家,故其作为销售者应当赔偿。销售者在寻找到生产者或供货者后,可以追偿,因此佘湖烟花爆竹乙店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扈某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10%的民事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合法销售网点购买,并索要发票,作为维权时的凭证。同时要认准产品质量合格标识,在燃放时注意安全,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规程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