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以案说法 > 正文
私下储存爆炸物获刑
2015-05-18 08:25:3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私下储存爆炸物获刑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郭显明 廖祯能

【判决结果】

日前,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杨某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回放】

杨某武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步头降乡茶山村村民。2012年12月一天,他从芷江县麻缨塘乡一水库工地上利用工作之便,将获得的40支规格型号为φ32/150g的膨化炸药非法储存在其家中卧室内的木柜内,以备将来用于整修宅基地。经他人举报,公安民警于2014年7月23日将该膨化炸药依法予以扣留。

【检察官说法】

负责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廖祯能说,《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杨某武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储存工业制式炸药6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且系初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

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私自储存,希望广大民众特别是农村村民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