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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俗不能对抗法律 “入赘男”享有子女姓氏取名权
2015-04-20 07:11:1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罗海波] [责编:荆彩]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罗海波

【判决结果】

夫妻双方在子女的姓氏取名上具有同等权力,入赘家庭所生子女同样既可随母姓,也可随父姓。4月15日,一对80后夫妻因争夺孩子姓氏取名权发生争执,闹起离婚,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文某要求离婚的诉请。

【案情回放】

文某与李某均系零陵区人,两人经网络相恋于2008年登记结婚。当时约定,因文某家中无男性兄弟,婚后李某要入赘到女方家中生活。婚后6年里,夫妻生育一男孩,男孩出生后两人在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问题上发生争执,李某私下将儿子登记为李姓。夫妻矛盾由此升级。协商无果后,文某要求离婚。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卿淑君说,《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孩子的姓氏由父母协商决定,入赘家庭同样适用。从村规民俗来看,按照永州习俗,男方入赘女方家,孩子一般都随母姓。父母为子女起名时,应首先遵从当地社会的风俗习惯,再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即遵风俗、循法律。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律规定与村规民俗产生冲突时,村规民俗不能对抗法律。本案中,李某私自将孩子名字登记为李姓,虽与当地风俗相违背,但合乎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因子女姓氏问题引发的夫妻间矛盾,不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符合离婚要件,法院遂依法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随着独生子女结合增多、婚姻观念多元化,不少家庭面临“孩子跟谁姓”的困扰。如果夫妻以及双方家长在意孩子姓氏起名,最好婚前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