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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时防卫”构成犯罪
2015-04-11 09:46:1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郭显明 田朝晖] [责编:荆彩]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郭显明 田朝晖

【判决结果】

日前,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英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放】

新晃侗族自治县天堂乡大榜村的潘某英与潘某国系同胞兄弟。2014年10月20日,潘某国欲将其父亲养的肥猪卖掉,潘某英闻讯后加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潘某国从屋里拿刀朝潘某英扔去,潘某英将刀捡起丢弃。潘某国随后又与潘某英妻子杨某发生口角并扬言拿刀杀人,潘某英听见后跑回屋里躲藏。潘某国进屋拿出3把菜刀朝杨某扔去,杨某躲开,潘某国又从地上捡起石头将杨某砸伤,杨某向潘某英求救,潘某英拿着一根杉木棒将潘某国手臂及腿部打了几下。潘某国扬言拿刀杀人并向屋里跑去,潘某英拿木棒追赶至堂屋朝潘某国头部打去,潘某国倒地口鼻流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说法】

负责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田朝晖说,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面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从本案看,潘某英的行为是一种不适时的事先防卫,潘某国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发生,只是言语中流露出要侵害潘某英的意图,没有对其生命构成直接威胁,潘某英完全可以离开现场躲避或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而不能“先下手为强”,痛下杀手。

【温馨提示】

不适时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事先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况,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先行进行防卫。二是事后防卫,即对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加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