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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拒捕 构成抢劫
2015-02-09 09:17:4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周再明 艾梦婕] [责编:荆彩]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周再明 艾梦婕

[判决结果]

携带螺丝刀进入商店实施盗窃时被失主撞见,为抗拒抓捕竟用螺丝刀将失主及前来帮助抓捕的人刺伤。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5日,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赖安全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20日23时许,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农民赖安全窜入桃江县桃花江镇文某家一楼商店,用螺丝刀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时,被正好回家睡觉的文某撞见。文某疾呼抓贼,赖想逃脱,被文某紧紧抱住,村民文某某、刘某某闻讯前来帮忙抓捕。赖安全持螺丝刀将文某、文某某、刘某某刺伤。3名受害人奋力将赖擒获并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经鉴定,3人均构成轻微伤。

[检察官说法]

此案负责提起公诉的检察官龙益才说,赖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案发后,赖安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赖安全作案时遇到反抗,迅速实施暴力,案件性质即转化为抢劫,错上加错,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