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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人们所信仰——访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王新生
2014-11-17 10:28:1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朱永华] [责编:黄晓辉] 字体:【

  让法律为人们所信仰

  ——访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王新生

  

  王新生

  □本报记者 朱永华

  王新生简介: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社会权利及“一国两制”等专题有深入系统的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及5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出版著作5部。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之一。如何建设法治社会是每一位中国公民关心的话题。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王新生教授。

  记者:法治社会为人们所憧憬和向往,那么法治社会与以往传统社会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王新生: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的地位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们习惯于“人治”,就是领导说了算。即使是现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尚有待提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治不昌明的年代,人们宁愿相信关系和人情,不愿相信法律的权威。倘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们自然就不会自觉信法、守法。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做到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相信法律、敬畏法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就需要公众及社会组织广泛地参与社会事务。请问社会组织如何有效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

  王新生:中共中央曾经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是法治社会中的“新常态”。社会协同的关键在于公民组成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政府部门在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向社会放权,把一些不应管和管不好的社会事务放手让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自己去做。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并依照组织章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可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记者:我最近接触到一个案例,一户村民的家庭责任田由于修路需要被占用,村里答应从其他地方以同样面积的土地给予补偿。但道路修成之后,村里、乡里均不再理会补偿事宜,找县里有关部门,县里又把“皮球”踢给乡里。请问,类似这样大量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问题,在法治社会中如何寻求维权途径?

  王新生: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暴力维权、也有以自残的方式或者以非法群体集会方式维权,这些情形的出现是很不正常的。说明我们的社会法律服务系统运行“失灵”。法治社会里,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低成本的、高效的权利救助,使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简单地说,遇到疑惑时要能够找到懂法的人去问、去咨询,遇到麻烦时能有人出面提供法律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地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为依照法定的纠纷化解机制,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有效地解决矛盾与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记者:法治社会应当让全民都能够知法、懂法。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怎样探寻一种更有效的普法教育方式?

  王新生:在前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阶段,除了继续沿用先前行之有效方式外,普法人员应当探索一些更加“接地气”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特别要重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运用微信、微博、QQ等媒介方式,开展更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公正的司法是最佳的普法宣传。“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恶果远甚于十次犯罪。”反之,一次公众的裁判胜过十场法律的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