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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悔婚 互赠红包无需退还
2014-10-31 09:08:1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男女双方悔婚

  互赠红包无需退还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李婵

  【判决结果】

  订婚时封给亲戚红包是否算彩礼?悔婚后需要返还吗?10月底,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李某娟返还原告资某文彩礼3万元,原告资某文在订婚时给被告李某娟亲属封的红包4000余元不属于彩礼,不予退还。

  【案情回放】

  2013年底,耒阳市哲桥镇陈塘村资某文与永兴县塘门口镇文洞村李某娟在亲戚的介绍下相识,10余天后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习俗拜见了双方父母。资某文为表诚意,给了李某娟父母及亲戚红包共计4332元,其中包括给予媒人李某娥的300元。当天,李某娟的父母封给资某文红包1080元。按照习俗,李某娟的父母及亲戚在第二天资某文再次来到李某娟家时,封给了资某文共计1824元红包。李某娟为资某文购买黄金戒指花费1845元。

  临近春节,资某文再次给了李某娟家节日费用1000多元,并按传统给李某娟购买了金银首饰共花费6000余元。2014年正月初八,二人正式订婚。资某文于当天给李某娟家送去聘礼40900元,并给李某娟数名亲戚红包4000余元,随后二人开始同居。后来,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分手。资某文要求李某娟返还全部彩礼,李某娟不肯,资某文遂诉至法庭。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员罗利桃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原告资某文给付被告李某娟的彩礼应当返还。但是原告封给被告亲戚的红包,是原告按照当地风俗自愿赠予被告亲戚的,属一般赠予行为,并不属于彩礼,无须返还。

  【温馨提示】

  婚姻非儿戏,应慎重行事,免得伤了和气,伤了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