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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伤者死亡后家属再获赔偿
2014-04-15 09:33:15 [来源:新浪网] [作者:何淼玲] [责编:黄晓辉] 字体:【

  一次事故 两次赔偿

  伤者死亡后家属再获赔偿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舒丽莉

  【判决结果】

  3月底,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英、熊某华、陈某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安邦财险公司和陈某德赔偿刘某英、熊某华因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11825.9元。剔除伤残赔偿金114707.3元后,还要赔付刘某英、熊某华共计297118.6元。

  【案情回放】

  2010年7月21日,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陈某德驾驶货车沿107国道行驶至汨罗市时,与该市弼时镇共荣村刘某的助力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该案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与安邦财险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2年12月18日,刘某再次旧伤复发,家人将其送至长沙163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于同年12月29日死亡。次年3月15日,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刘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的家属刘某英、熊某华诉至法院要求安邦财险公司和陈某德赔偿刘某死亡的损失。安邦财险公司以已对刘某伤残情况作出赔偿且已全部执结完毕为由不同意再次对死亡结果作出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安邦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吴圣岩认为,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仅是对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刘某在签订协议时根本不可能预先知道还会出现死亡的后果。后刘某旧伤复发死亡,经司法鉴定,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是伤残恶化的延续,也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最终法律后果。作为赔偿义务人,必须就最终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的家属完全可以就增加的损失部分再次要求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一次事故,两次赔偿。法院严格依法判决中显示出人性化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