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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施行 5个重点
2014-03-15 07:27:0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沙兆华] [责编:荆彩] 字体:【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施行

  全国民政系统在我省举行视频会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沙兆华)今天上午,全国民政系统就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我省举行视频会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会议并讲话,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主持会议。

  国务院以649号令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李立国指出,《办法》为我国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务必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李立国强调,《办法》对各项社会救助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在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据,为发展社会救助事业指明了方向,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办法》施行5项重点工作:一是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三是尽快建立健全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四是抓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五是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李立国指出,要遵循《办法》的有关规定,补短板、托底线,要及时发现救急难对象,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

  【链接】

  窦玉沛在我省调研要求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本报3月14日讯 (通讯员 蔡立平 记者 沙兆华)3月13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一行来我省调研民政工作。他指出,要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窦玉沛一行先后考察了长沙市雨花区普亲冯家冲社区养护站,详细了解该社区老人托老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随后,窦玉沛一行来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敬老院、赫山街道银东社区和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看望敬老院里老人,慰问在医院中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

  “搭帮党的好政策,让我们能生活在这样舒适的小区里。”70岁的银东社区居民刘白云满意地说。银东社区是一个廉租房小区,有居民1.02万人,其中九成是低保困难对象。在了解社区完善的网格化管理后,窦玉沛高度肯定社区工作,称赞小区管理规范,社区工作者朝气蓬勃,民风淳朴,让人感受到文明祥和的良好氛围。

  听取益阳市民政工作情况汇报后,窦玉沛指出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抓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要;加强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需要;发展慈善事业,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解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本报记者 沙兆华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项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的办法,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对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有着重大意义。《办法》有何亮点?3月14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进行了权威解读。

  8项制度构筑社会救助基本内容

  《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

  《办法》同时赋予民政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李立国:《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办法》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行政法规形式规范,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公平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实现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而是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救助内容、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同样规定了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流程和救助方法。

  李立国:突破城乡二元思维,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办法》的基本立足点。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城乡救助标准完全统一还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鼓励城乡差别小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达到城乡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一致。

  救急难是方针性新要求

  《办法》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工作方针。《办法》设专章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问题,《办法》在规范各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渠道的同时,明晰了从两个方面办理救助申请途径: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二是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李立国:救急难是一个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办法》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为身陷急难困境中的家庭增加了救助性的制度安排。临时救助制度,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救助制度的空白,而且为下一步全国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对于畅通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渠道,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社会救助公平阳光

  为解决社会救助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同时规定: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李立国:健全社会救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解决长期存在的骗助、错助问题,是有力的管理手段,也能够促进经办人员和负责干部增强责任感,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问题,使社会救助更加公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