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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抵债”不合法
2013-11-08 07:54:1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以债抵债”不合法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贺家政

  【判决结果】

  日前,临澧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打碎了欠款人周某芳单方“以债抵债”的梦想,判决其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新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和2008年6月,家住临澧县安福镇的周某芳,向住临澧县合口镇的周某新先后借款10万元和4万元,约定支付相应借款利息。2010年12月,周某芳因案外人王某向其借款16万元难以回收,遂不经周某新同意,意欲单方面抵减所欠周某新的借款。周某芳与王某以周某芳为债权人,以王某为债务人,以周某新为受让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周某芳对王某享有的16万元债权中的14万元转让给周某新。但周某新未到场签字,事后亦未补签。周某新向周某芳多次催讨,但周某芳以该款已用其对案外人王某享有的债权予以抵偿为由拒绝偿还,周某新遂起诉追偿。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匡召生说,周某芳向周某新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周某芳向周某新借款后,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周某芳辩称所欠周某新借款已用其对案外人王某享有的债权予以抵偿,因该债权转让系其单方面行为,周某新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因而该债权转让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周某芳的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遂依法判决其偿还周某新的借款本息及利息。

  【温馨提示】

  一债归一债,一码归一码。未经债权人同意,私自冲抵债务不合法,当然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