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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子 丈夫要求离婚赔偿获支持
2013-09-03 06:40:4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荆彩] 字体:【

  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子

  丈夫要求离婚赔偿获支持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丁涛 刘淑珍

  【判决结果】

  8月30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由李某返还郭某为抚养非亲生女而支出的费用1万元,赔偿郭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情回放】

  郭某1986年出生,李某1987年出生,均住汉寿县军山铺镇。两人于201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次年6月20日生女郭某某。同年7月,在给郭某某治病过程中,郭某发现郭某某非亲生,后经亲子鉴定,排除郭某与郭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郭某诉之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抚养非亲生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淑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李某在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巨大伤害,故对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郭某与郭某某之间无血缘关系,对郭某某不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女郭某某,提出要求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可见其抚养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的规定,李某应赔偿郭某用于抚养郭某某所开支的合理费用。李某严重伤害了郭某感情,故对郭某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共同呵护夫妻感情,履行“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承诺,避免伤了对方,伤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