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三湘时评 > 正文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尊重法治
2013-05-07 23:18:5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秦淮川] [责编:彭彭] 字体:【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尊重法治

  秦淮川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在现实中,常有“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愿望。在司法实践中,坏人常常被放过,当然不是主动放过,而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凿而不得不放过。既然无法破案,就不能定罪,因此必须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生成,无非两种原因,要么压力太大必须破案,要么相关人员立功心切。无论哪种原因,为了尽快破案,有时就剑走偏锋,结果导致冤案。破案压力,有来自上级的,也有来自受害人家属。无论压力来自何方,对公安司法部门来说,都应该遵守程序,更应该用证据说话。

  在司法上,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原则。顾名思义,树是有毒,从毒树上采摘的果实也是有毒的,不能食用。用在司法上,即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采信,“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为避免冤假错案,坚持“毒树之果”原则必不可少。

  一个冤假错案,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要了一个无辜者的生命,这是无法挽回的伤害。如何防范?说白了,最需坚持的就是无罪推定。“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

  沈德咏在文章称,“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他还认为,“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如果当初法院彻底坚持“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这几件冤案也就没有了。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确实有可能使坏人逍遥法外,但这是法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