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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咬伤失主变抢劫 一口“咬”来4年刑
2013-04-08 21:53:5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曾妍 何鑫 李黎] [责编:荆彩] 字体:【

  入室盗窃咬伤失主变抢劫

  陈某一口“咬”来4年刑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何鑫 李黎

  【判决结果】

  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咬伤失主,导致盗贼行为从盗窃转化为抢劫,从而加重了刑事处罚。3月2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居住在株洲市石峰区北山二村23栋的陈某,窜至石峰区田心高科园新华轨道宿舍、荷塘区湖南商业技术学院办公楼、石峰区大坝街某公司实施盗窃,分别盗得便携式DVD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经鉴定价值共计3940元。在第三次行窃过程中,陈某被失主张某发现并遭遇拦截。为抗拒抓捕,他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并当场将张某咬伤。

  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陈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并咬伤他人,又构成了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陈某认为量刑过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株洲中院审理此案法官彭华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其咬人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彭华说,如果陈某不咬那一口,其作案案值按照盗窃罪最多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这一咬,就使案件性质由偷盗变成了抢劫,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

  盗窃本已犯罪,暴力拒捕使后果更严重。陈某一错再错,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