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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储户存款被盗,银行被判担责
2013-03-11 23:32:2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丁涛 彭里] [责编:黄晓辉] 字体:【

储户存款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丁涛 彭里

  【判决结果】

  将钱存进银行,存折和借记卡在自己手里,账户上的钱却不翼而飞。3月8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赔偿曾某存款损失1025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11月15日,住汉寿县龙阳镇东正街的曾某在汉寿支行分理处办理了个人活期存储开户业务,一折一卡,凭密码支取。2012年10月4日,其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10288.40元。10月5日11时许,曾某手机突然接到汉寿支行短信平台发送的5条手机业务短信,告知其账户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发生了网络取款业务。曾某当即到分理处反映情况,并查询发现其账户仅剩38.40元。曾某向汉寿县公安局龙阳镇派出所报案。经查,其存款是在2012年10月5日被他人在陕西省西安市支取的,分5笔共支取10200元,被银行卡总中心扣除5笔手续费共50元。案件一时无法侦破,曾某诉之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此案审判员黄晓玲认为,曾某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向其发放存折及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曾某存款被盗取时,存折和借记卡在自己手里,故可认定其存款系被他人用复制的磁卡在异地ATM机上盗取。银行和储户既已订立储蓄存款合同,客户的信息资料和存款都由银行保管,且存取款活动都要在银行进行,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曾某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用复制的磁卡盗取,而银行未能识别磁卡真伪,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存在缺陷,应当承担审查不严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银行承担10250元的损失。

  【温馨提示】

  储户存款被盗取之事时有耳闻,银行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储户存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