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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还在美梦中时,他(她)们已经上路,开始了辛勤的一天。作为打扫城市道路卫生的环卫工,他们被称为“马路天使”。但在法律面前,他们只能算“行人”,属于“违法工作”--
马路天使:违法上路工作尴尬了谁?
本报记者 奉永成
清洁工在三一大道保洁。本报记者赵持 摄(资料图片)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环卫工人的道路安全作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以下简称《交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告诉记者,《交通法》并未明确规定环卫工人的道路安全作业权利,实际工作中,环卫工只穿着显眼的黄色背心,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只能算行人。
“也就是说他们的作业是违法的。”杜钢建教授说。
拿着低工资,起早贪黑长时间工作的马路天使,冒着生命危险,穿梭在车流捡拾垃圾, 只为着城市的美丽。他们只知道工作,却不知道,这样毫无安全防护的工作是不合法的。
环卫工人违法上路工作,尴尬了谁?
悲剧在重复上演,不合法上路让环卫工很吃惊
2013年1月9日早上6点多,环卫工人林学辉在芙蓉北路捞刀河大桥附近清扫马路时遭遇车祸,被撞身亡。肇事车是一辆装满混凝土的搅拌车。当时有目击者看到林学辉被搅拌车拖行近20米,现场惨不忍睹。
一出出这样马路天使式的悲剧,不断在长沙大街上上演。长沙市环卫工人四年伤亡数据显示,2012年,8死151伤;2011年,6死96伤;2010年,5死56伤;2009年,6死68伤。伤亡事故大多是环卫工人在马路上清扫时被汽车撞(死)伤。
1月9日下午2时40分,长沙市南二环新中路立交桥,环卫工人刘福生缓慢地行走在桥上,不停观察着过往车辆,一旦车流量少,他便迅速将路面的垃圾扫走。“扫得最多的是烟头和槟榔渣”他告诉记者。
“不扫不行,一旦自己负责的路面被投诉或被督查的领导发现,就要扣钱。” 刘福生是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环卫所的一名临时环卫工人。有一个时间,他记得特别清楚:2012年9月17日6时左右,他正在路面打扫,刚将垃圾装上车,一辆驾驶白色小车的司机,从车窗上丢下一颗槟榔滓在路中间,他见路上车流较少,便拿上工具准备去清扫,就在他快走到时,一辆越野车疾驶而来,他连忙回退两步,还没等他站稳,汽车已擦身而过。
现在说起这一幕,他仍然需要抽根烟,稳稳神。
采访中,环卫工人告诉记者,所有路面必须在早上7点之前清扫完毕,如果没完成,就要被罚款,负责的路面如果清洁程度不达标也要被罚款。因此,很多环卫工人不得不在凌晨4点甚至更早的时间上班,有时为了不挨罚,明知上路有危险也得硬着头皮上。一旦违规挨罚,轻者每次罚10元至20元,重者罚50元至100元。对于原本不高的工资,这让他们很心痛。
当记者告诉刘福生,这样在路上工作涉嫌违法时,他瞪大了眼睛:“不偷不抢,凭劳动赚钱,这也违法?”刘福生听说自己违法了《交通法》,非常吃惊。
伤亡数据触目惊心,法律空白维权艰难
尽管伤亡数据触目惊心,但是环卫工人的维权却十分艰难。
李健是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曾接手过一名环卫工人被汽车撞伤的案子,虽然最后在他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但他感到十分无奈。
“肇事汽车司机和他的律师承认过错,但是在责任划定时,他们搬出了《交通法》,认为环卫工人违反了交通法,违法上路,因此不承担全责,导致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岐。”。
李健告诉记者,环卫工人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而遇到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权时,他们就变成了行人,只能从道德层面或通过呼吁社会的关怀来调解。
“从法律和行政管理层面看,环卫工人上路作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障。也就是说,他们在马路上工作是不合法的;”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认为,环卫工人其实跟交警一样提供的是社会公共服务,但实际处境却有天壤之别,没有法律依据和健全的保障体制。
作为生活在城市低层的人群,环卫工人们也清楚自己每天所面临的危险,但在生存的压力和现行体制面前,他们没有话语权。
“目前,长沙市城区一线上路的环卫工人,基本采取环卫主管部门招聘临时工和外包给清洁公司两种办法。”长沙市城管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长沙城市保洁,各区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基本上是两种模式。如开福区将某些路面的清洁工作外包给了长沙玉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而雨花区的道路清洁工作由环卫部门自行承担。采访中,所有一线环卫工人都告诉记者,不管是外包还是环卫部门直接负责,他们的身份都是一样的:聘用制临时工。
据长沙市城管局透露,目前长沙环卫系统有职工1.1万人,聘用制临时工8000多人,超过八成,以益阳安化、桃江,湖北监利、咸宁,贵州等边远贫困山区农民工为主,另有少量的城市下岗人员,40岁以上的环卫工人占83%以上。
“是不是违反了《交通法》,还真不知道,但是如果环卫工人不上路清扫,城市道路就成了垃圾场。”长沙市岳麓区环卫局的曾蓉告诉记者。她表示,作为维护城市清洁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城市的整洁,如果环卫工人不上路清扫,城市的整洁便无从谈起。
“司乘人员乱丢乱扔现象随时都有,特别是交通路口,烟头、槟榔渣遍地,红灯时,车停一片扫不了,绿灯时,车行一串不能扫,为了保证道路整洁,环卫工人不得不冒险到道路中央来回穿梭清扫捡拾垃圾。”曾蓉告诉记者,为了保证环卫工人的安全,环卫部门会定期开展环卫工从业技能、作业规范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培训,强制要求早、晚班环卫工人着反光背心作业,在全市保洁车辆加贴反光标志,并购置了一批清扫、冲洗车辆,逐步扩大机械化作业面。
期盼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保护环卫工人的安全
顶着“马路天使”的美名,实际却在违法作业。除了需要社会的关怀外,不少专业人士建议,应该出台法律,为他们上一道法律的“保险”。
杜纲建教授在主编《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一书中,专门在第9卷提到了交通法的有关问题。
针对环卫工人违法上路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他表示:国家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都没有规定环卫工人的道路安全作业权,也没有对其做出特殊保障规定。
杜教授建议,要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和保障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权利,国家应该加紧立法及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环卫工人享有自身安全作业保障权利,将环卫工人界定为环境卫生作业工作人员,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职务。环卫工人在佩戴合法警示标志进行道路作业时,其他车辆应当主动避让;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时,规定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权利、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环卫工人的安全防护制度等。
李健律师直接建议:修改《交通法》,明确环卫工人的道路安全作业权利,使其工作合法,并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健全社会保障措施。
“比如建立环卫工人类似于工会性质的组织,使其有专门的维权机构,除了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外,还要在体制上改变其临时工的身份。”李健说,目前全国还没有更好的解决环卫工人上路作业的好办法,但政府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措施来保障,比如,要求环卫工人在车流量少的晚上作业,像整修道路一样拉起安全网,设置警示标志,大量启用机械化清扫路面等办法。同时,还要制定相关法律,对司乘人员乱扔垃圾的现象进行重罚,从而从源头保证城市清洁。
“我们更期盼得到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支持。”长沙市城管局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环卫工作本身是一项公共服务,需要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撑,否则就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火之炊”的困局。
“对于承担道路清洁工作的公司来说,如果有法可依是莫大的幸事。”长沙玉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樊经理表示,他们不仅期盼为环卫工人立法,同时更期盼政府加大投入。作为长沙市最早参与城市道路清洁工作的公司之一,目前玉诚公司在道路清洁上一直未能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