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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盗窃存折8次取款得逞 不改密码留隐患
2012-11-05 23:20:5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郭秀峰] [责编:黄晓辉] 字体:【

  未修改原始密码留隐患

  11次盗窃存折8次取款得逞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郭秀峰

  【判决结果】近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建军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710元。

  【案情回放】黄建军是醴陵市嘉树乡枫林村人。2011年3月,他进入本村黄某家,将其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农村信用社粮食直补款存折盗走,并于同年3月28日、8月21日,套用黄某存折原始密码分两次取出现金440元和80元。2011年4月,黄建军在帮其朋友杨某家捞鱼时,又故伎重施,趁在杨家换衣服之机将杨某的粮食直补款存折盗走并取走现金340元。

  1年多时间内,黄建军先后利用到亲友、邻居家作客或趁本村及周边村村民家中无人之机,先后作案11次,盗窃银行存折11本、银行卡2张,现金1600元。11次作案中,黄建军均采取上述套用原始密码取款的方式盗取存款,得逞8次,3次未遂,共盗取现金11690元。其中,今年3月,黄建军因盗窃一熟人的存折取款后被发现,双方“私了”,向被害人退赔1980元。

  今年5月10日,黄建军持从邻村姚某处盗来的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取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官说法】负责主审此案的法官杨华珍介绍,《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醴陵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涉及的11张银行存折(卡)大部分是粮补款存折,有些是银行储蓄卡,失窃后竟有8次被犯罪分子取款得逞,有些存折还先后被盗取了2次存款,原因均为受害人认为里边存的钱数目较小,没有及时改动原始密码,甚至有些存折(卡)丢了都不知道。检察官提醒,存款少也需谨慎,广大群众要及时修改所持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始密码,以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发现存折(卡)失窃,要及时通知银行或者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