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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摔伤谁负责?
2012-05-25 22:22:3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舒秋膂 谢伊妮] [责编:彭彭] 字体:【

  乘公交摔伤谁负责?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舒秋膂 谢伊妮

  【判决结果】5月1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长沙市民任金花状告公交司机刘某和长沙县某公交公司,索赔5.6万余元。经过1个多小时的审理及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任金花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不包括以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案情回放】2011年7月27日,任金花搭乘长沙县某公交公司公交车途经岳麓区湘雅三医院附近时,因道路颠簸,司机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她在车内摔伤。任金花立即拨打110报案。经长沙市公交治安管理局直属三大队民警现场核实,任金花所述属实。任金花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直到今年1月6日出院,住院医疗费全部由公交公司垫付。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金花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期治疗费评估为5000元。

  【争议焦点】乘公交车摔伤,到底谁负责?庭审中,任金花认为,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自己在公交车内摔伤,理应由司机和公交公司负责。被告长沙县某公交公司认为,任金花受伤时,司机是正常驾驶,并没有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形。任金花受伤时,正值公交车上乘客较多,而其他的乘客都没有受伤,因此不能排除其自身的身体原因。

  【法官说法】岳麓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周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原告任金花既可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提出索赔要求,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以公交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为由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要求。她最终选择的是后者。

  【温馨提示】公交车是公交公司和司机的责任区,理应对乘客安全负责。乘客也应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平安乘车、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