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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3·15,不被需要的"节日"
2012-03-15 22:45:5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欧阳金雨] [责编:彭彭] 字体:【

  【三湘时评】重要的是365

  提示:这一天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把维权理念植入到消费生活中;个人、个案的曝光也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完善、商业文化的净化

  欧阳金雨

  “3·15”又来了。

  照例,这一天,消费者维权呼声一片;照例,又会曝光一些企业、一些行业;照例,有些产品不过硬甚至是在昧着良心赚钱的生意人,辗转难眠,睡不好觉,担心自己会不会不幸中弹。

  商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是不断升级加码,让这一天有了些“节日”的味道。然而,我们的内心却并不需要这个“节日”。

  “3·15”这一天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把维权理念植入到消费生活中。当下,消费维权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到位及维权渠道不畅通,导致民众维权信心不足。我们在某种层面还需要“3·15”式的问题发现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我们更希望“3·15”这个日子的特殊性尽早消失。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整个消费大环境始终是一场持久战,要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要在平日——一年365天下功夫。

  个人、个案的曝光也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完善、商业文化的净化。在2012年“3·15”消费维权日来临前的那些日子,快递、网络购物、宽带资源、汽车消费、儿童培训、保健用品、旅游消费……多个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成为投诉的热点。以食品行业为例。近来,国家体育总局多次向运动队下发注意食品安全的紧急通知。运动健儿为了备战需要,固然有担心误食含“兴奋剂”食物的特殊性,但在寻常消费者看来,此举不啻为一种无声的控诉,反映食品行业日渐堪忧的信任危机。

  当然,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崛起,消费纠纷频繁上演,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但信任危机,是最深刻的危机。反过来,公信力是一种软实力,它反映民主、服务、效率和法治的水准。

  在这个背景下,正视消费者的利益诉求,用制度化、规则化的手段来处理消费纠纷,在合法的利益博弈过程中,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尊重商家的正当所得,是我们应有的理性态度。

  “3·15”感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金冬

  伴随着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经历了30个不平凡的春秋,走过了一条同时代发展脉搏共振、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光辉历程。她见证了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转变的过程,见证了中国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悟觉醒,见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蓬勃生机。

  消费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方式,消费者权益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政府、社会及生产经营者的尊重,理应不分民族、性别、籍贯、职业、时间、地点和场所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举国上下弘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今天,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维护消费者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与保护人权的统一,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执政为民的统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人类的永恒话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博弈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齐心呵护。作为消费者应深知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作为经营者应以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将自己的发展建立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基础上;作为监管者要履职尽责,为消费维权挺起正义的脊梁。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始终践行以人为本、时刻牢记执政为民是应有之义,应把“消费环境好不好”、“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在消费维权中打造12315品牌,在消费维权中净化市场环境,在消费维权中促进发展,在消费维权中构建和谐,让人民群众想得起、信得过、忘不了。

  年年“3·15”,今又“3·15,更愿天天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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