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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假币被判拘役
2012-02-20 20:56:2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责编:蔡矜宜]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袁硕望

  【判决结果】2月10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假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范长清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华容县终南乡老港村农民范长清,去年9月25日上午,伙同一个名叫“军军”的人(在逃)窜至临湘市城南乡阮畈村,谎称是该市民政局的干部前来体察民情。

  在阮畈村村民刘某某家中,范长清用2张50元面额的假钞向其兑换百元面额的真币。刘某某因对范长清所持钞票的真伪心生疑虑,未答应给其兑换,并电话报告了村干部。

  范长清见势不妙,马上骑摩托车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阮畈村村干部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民警在范长清的身上当场查获了53张百元面额和2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面额价值5400元整。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临湘市支行鉴定,从范长清身上查获的全部钞票均为假币。

  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范长清被临湘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7日被逮捕。另据查明,2010年10月,范长清因犯抢劫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8月刑满释放。

  【争议焦点】持有假币而未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临湘市法院法官余晓鹏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被告人范长清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且金额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范长清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范长清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和重要的流通及支付手段,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千万不能伪造、贩卖、交易。本案被告人的教训警示人们,非法持有假币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