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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女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获赔16万元
2011-10-30 22:33:46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责编:蔡矜宜] 字体:【

  遭遇交通肇事身亡

  无名氏亦获赔偿权利

  湖南日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李建辉 廖红军

  10月25日,在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下,由该院督促起诉的一起无名氏遭遇交通肇事身亡的赔偿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人保财险耒阳分公司依法给付无名氏赔偿款16万余元,赔偿款由耒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管。

  【案情回放】去年3月31日19时许,家住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聂洲居委会的周运运驾驶一出租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该市哲桥镇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无名氏(女)撞倒,造成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名字及身份至今无法查实。

  经交警机关认定,周运运和无名氏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正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经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及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主周运运不涉嫌犯罪。

  为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耒阳市检察院依法以支持起诉的方式,督促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原告,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肇事车主、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主体。

  【争议焦点】无名氏遭遇交通肇事身亡的损害赔偿追偿主体如何认定。

  【检察官说法】耒阳市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陈琳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由于赔偿金额未超过肇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追偿主体,无名氏及相关权益人的权益难以维护,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肇事者“撞了白撞”。

  去年12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颁布实施。其中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及代行赔偿请求权。

  【温馨提示】不管是有名还是无名,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对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进行赔偿,避免了肇事者“撞了白撞”等不公平事实的发生,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