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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法律与情理桥梁 人民陪审员不是配角
2011-07-07 00:20:2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曾鼎新] [责编:蔡矜宜] 字体:【

  “陪审”出公正和谐

  --浏阳市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纪实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曾鼎新 肖永林

  今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26件,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65%;陪审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判率均低于其他案件,无发回重审和不合格案件。 这是全国优秀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实施人们陪审员制度带来的喜人局面。

  陪审,撑起了公正和谐司法的别样风景!

  规范管理 创建优秀陪审员队伍

  卢光正,一个年近6旬、貌不惊人的老者,原来是一家企业的下岗职工。自2005年起,他作为民革成员连续两届担任了人民陪审员,迄今已参与审理案件逾千起,5次被评为优秀陪审员。

  卢光正是浏阳市法院人民70名陪审员中的一个。

  在严格依法选任的基础上,浏阳市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法院人员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员额、动态管理。根据专业特长和自身特点,将人民陪审员分成刑事、民事、行政等五大类。通过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庭审观摩及由法官“一带一”帮教,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采取“分线管理、抽签决定”的方式,确定个案的陪审人选。

  该院以考核纪律作风和案件质量,对人民陪审员实行末位淘汰,去年就提请免掉8名陪审员。目前,该院有在任人民陪审员70名,90%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包括了公务员、教师、工人等10余个领域的从业人员,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24岁。无论年龄、性别、职业还是民族、党派,均涵盖了社会的各个层面。

  浏阳市院还规定陪审适用范围为“社会舆论关注、上级机关批转、当事人上访及未成年人案件和重大、复杂、新型案件。”截至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100%;仅去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就参与审案1346人次,陪审案件1200多起。

  同权断案,搭起审理创优平台

  在浏阳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陈克强的“陪审日记”中,有一个陪审员与法官“同权断案”的故事。

  该市张坊镇的罗某由于第三者插足,与妻子温某离婚,但双方仍有感情。去年8月的一天,第三者李某又来纠缠温某,罗某因此与李某发生打斗,并失手将其打伤。案发后,罗某主动自首,并卖掉耕牛、农具筹资,赔偿被害人。

  审判长和陈克强等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罗某可能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合议庭合议时,两位陪审员一致对这一即将作出的判决投了反对票。理由是:罗某属于激情犯罪,有自首情节,而且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同时被害人对造成这一损害自身亦有重大过错。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原则,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在充分考虑了两位陪审员的合理意见,综合权衡此案的判决效果之后,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当事双方均服判息诉。

  为防止“陪而不审,审而不决”,浏阳市法院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主要由他们负责审查证据和事实。在合议庭合议时,由审判长和陪审员以投票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事实、作出裁定。去年来,该院以这样的方式由陪审员“断”案240余件,占陪审案件的约30%,全部息诉。

  联系群众 架起了沟通民意桥梁

  “由陪审员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互补,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由陪审员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 这是浏阳市法院对陪审员的履职要求之一。

  今年1月,该市大瑶镇的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殊不知,这是一起沟通司法与民意,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于一体的判决。

  去年10月,刘某与其胞兄因房屋地基之争而发生打斗,拿刀将兄长砍伤。案件开庭时,受害人主动表示愿意谅解弟弟,请求法院不要判他的刑,感动得被告席上的弟弟当庭跪地悔罪。

  为慎重起见,陪审员章文邦特意来到案发当地进行了2天的调查。得知刘氏兄弟素无隙怨,施害方也没有犯罪前科,平日表现较好。几十个村民还主动签字按印,要求对刘某予以轻判。

  章文邦当即将这一情况详细写成报告递交合议庭。认为本案纯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偶发性犯罪,施害方已真心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判重了会使兄弟俩世代结仇,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与社会和谐。合议庭采纳了他的建议,遂依法作出轻判。

  浏阳市法院仅今年来在案件审理中就通过人民陪审员吸纳群众合理化建议近50余条,由他们促成诉讼调解90余起,分别占陪审案件的27.6%和诉讼调解案件的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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