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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法律与情理桥梁 人民陪审员不是配角
2011-07-07 00:20:2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曾鼎新] [责编:蔡矜宜] 字体:【

  “人民陪审员不是审判工作配角”

  —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

  本报记者 李 军 通讯员 曾鼎新

  “人民陪审员不是审判工作的配角!相反,应该形成一种机制,让其中的优秀分子成长为社会知名度高的陪审员,成为公正履职的品牌和司法公信的窗口。”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就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谈起我省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成效,谢勇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全省各级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上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方面,许多基层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依法履职等方面还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能够借助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职,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无论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多数都能够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只能加强,绝不能削弱。”谢勇指出,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多发。人民法院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在城乡经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仍占大多数,公民社会的形成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国情下,人民法院工作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就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司法活动,既可以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又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对如何更好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谢勇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大胆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区别不同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在具备相关知识或者经验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选择陪审员,保障陪审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二是要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应按照不同的履职要求,分期分批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向他们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理技巧,不断提高他们的参审素质。三是广大人民陪审员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作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四是各级人大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履职考核及必要的经费保障方面,加强监督和支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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