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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法律与情理桥梁 人民陪审员不是配角
2011-07-07 00:20:2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曾鼎新] [责编:蔡矜宜] 字体:【

  推进司法公开公正之举

  ——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扫描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曾鼎新

  我省各级法院把实施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05年以来,我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曾两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推介。

  公正科学选任人民陪审员4000余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多次向省委、省人大作专题汇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召开协调座谈会。省高院还与省司法厅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由全省各基层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联络制度,并制定工作方案。全省各级法院都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由法院院长负总责亲自抓。部分基层法院还设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

  人员选任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础环节,省高院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指导。2005年以来,我省先后启动三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坚持标准和条件,严格把住人民陪审员选任关,按照辖区的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合理配置人民陪审员的员额,并在选任前向社会公示选任名额、条件、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在选任中,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及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的优化。

  截至目前,全省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004人,占法官人数的44.4%。其中,来自党政机关的占35.38%,企事业单位占19.93%,科研院所占5.04%,基层组织占24.65%;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占21.89%;50岁以下人员占80%;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3.94%。

  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

  省高院制定了《湖南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与名额确定、培训、权利与义务、参加审判活动管理、考核与奖励、职务任免、经费管理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多数法院建立了陪审员人才信息库,对参审的陪审员,逐案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确定。部分法院探索出“分线管理、抽签决定”的机制,把人民陪审员按照专业进行分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此外,全省法院还参照法官管理模式,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

  为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热情,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考核办法,完善奖惩机制。株洲、湘潭、邵阳等地市县两级法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采用“一案一评”的形式,对案件处理结果、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意见、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评价逐一记载,年底进行综合考核。有的法院还与人民陪审员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加强这一队伍的廉洁性。

  省高院还制定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培训实施方案》,将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法官培训年度计划,先后举办了5期共520余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培训班。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所有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和专项培训,组织他们进行庭审观摩、参与调解、分析疑难案件,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省高院还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的通知》,将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开支列入法院经费预算。全省已有107个基层法院所在县(市、区)将陪审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室。

  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决”

  为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决”,省高院将人民陪审员参审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中基层法院司法考评。今年初制定的《全省法院司法状况考评办法》规定,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能低于50%,中级法院不能低于10%;人民陪审员任期内参审率不能低于98%,并进行全省排名。

  各级法院在陪审工作实践中,依法让陪审员融入审判工作。在案件开庭前,向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发出陪审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安排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与案情调查;由主审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介绍主要案情、可能的争议焦点、相关法律条文;庭审中,充分保证人民陪审员发问等权力,注重发挥他们擅长调解的作用。在案件评议阶段,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案件裁判后,及时反馈判决结果及是否上诉等情况,使人民陪审员全面掌握案情,更好地履职。

  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全省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16432件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63.37%。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呈现出当事人服判率较高、上诉改判率较低、信访投诉量较少的特色,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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