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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得进网吧
2011-06-02 00:24:4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唐明生 罗海波] [责编:周静] 字体:【

  处非监禁刑可判“禁止令”

  缓刑期内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湖南日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唐明生 罗海波

  【判决结果】5月3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谋正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禁止其在5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法院适用“禁止令”判决的首批案例之一。

  【案情回放】2010年1月19日晚,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无业青年李谋正,在该镇一游戏机室玩游戏时,与同时在此玩游戏的本镇青年左吉红(已判刑)发生争执。随后,李、左两人各自纠集共10余人(均被判刑)互相厮打,造成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双方就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互相取得了谅解。在法院审理中,李谋正也当庭认罪悔罪。据查实,李谋正小学毕业后一直无固定职业,且经常出入网吧、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

  【法官说法】江华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张顺国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李谋正,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按照刑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宣告缓刑。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通常所说的“禁止令”。

  5月1日起同步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第五条还规定了禁止接触人员类别。

  该《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鉴于本案被告人李谋正长期在网吧、游戏室上网成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为矫正其不良生活习性,法院遂作出上述“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