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三湘时评 > 正文
清理“治安高危人员”应慎行
2011-04-13 23:59:0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郭文婧] [责编:周静] 字体:【

  郭文婧

  为确保世界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和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深圳商报》4月11日)。

  “治安高危人员”,并不是规范的用词,它是公安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极少数人员作出的内部判断,目的是对这种“特定对象”做好预防措施。但是,只要这些人还没有高危行为,就不能将这顶帽子公然扣在他们的头上。“恶语伤人六月寒”,充满了歧视和傲慢的清理“治安高危人员”,不知会伤多少人的心。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公民,只要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触犯了法律,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法律对犯罪嫌疑人都要强调先做无罪推断,城市管理怎么能对外随便定义“治安高危人员”?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公安机关可以加强监管,把可能出现的危害消灭到萌芽状态。但不管有多么高尚的理由和借口,也不能“宁可错清一千,绝不剩下一个”,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行。

  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人都对他人存在“潜在危险”,只不过是程度大小不同罢了。让“潜在危险”不转变成现实,正是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存在的意义,也是警方的职责所在。

  有中箭伤者求医,外科医生直接将外面的箭尾剪断了事,余下的事情交给“内科”,这当然是庸医所为。一刀切地把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出自己所辖的城市,显然是一种懒政的作法,也是一种滥用公权的行为。

  按照深圳警方的逻辑,如果所有地方都把“治安高危人员”一清了事,那些被认定为“治安高危人员”者岂不是要被清理出地球才行?